中标结果公示后,第一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且拒不提供书面证明,并非简单的履约反悔,而是破坏招投标秩序的违法行为。招标方需坚守法定程序,既要推进采购进程,更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固定违法事实是首要步骤。招标方应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等可追溯方式,明确告知中标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弃标说明及佐证材料,同时载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即便中标人拒绝回应,函件往来记录、沟通回执等也可作为其无正当理由弃标的关键证据,避免陷入事实不清的被动局面。某办公设备公司弃标后,采购人因未固定证据导致追责困难的案例正是前车之鉴。
追责与选任新供应商可同步推进。招标方可依招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主张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确定新中标人时,无需重新评审,可从合格候选人中顺位选定;若无可供选择的候选人则需重新采购。
需特别注意,招标方切勿因中标人拒供证明而擅自终止流程。某项目中采购人未追责直接重招,反因程序违法被通报处分。及时将中标人不良行为上报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更能形成长效震慑。
招投标的严肃性容不得随意践踏。招标方唯有坚持固定证据、依法追责、顺位补选的三步法,才能在化解弃标困局的同时,守护采购秩序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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