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界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以及五种弄虚作假的中标方式,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二条。以转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进行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欺诈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转让、出租或者以他人名义取得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投标。投标人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不得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关键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不得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会被罚款,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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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1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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