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巨大危害,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一条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向其他投标人泄露有关信息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指示投标人替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中标特定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投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1至2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满后3年内投标人再次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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