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造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程序,往往将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拆分或肢解,以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只是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来记录工程造价,缺乏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和限制投标。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标信息的发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往往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借口,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导致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的不对等。
3、控制评标,壁垒排他。
比如某大型国有煤矿在进行职工宿舍建设招标,就选择了几家之前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脉很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所以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了投标的条件之一:他们在这个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那些已经确定的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都无法参与投标,使得投标成为一个空壳。
4.转包工程牟利。
“转包”的存在是当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收取管理费代管,却不从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足、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和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5.评标方法不全面。
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标方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以投标价格为中心,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但专家的评价水平和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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