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条款如何制衡?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定标环节本应是公平竞争的终点,却常被潜规则渗透。阴阳定标便是其中最为隐蔽的一种,其核心矛盾集中在中标通知书与正式合同条款的背离,看似合规的程序背后,暗藏利益输送与规则制衡。

某地铁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核心供电设备,招标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中标企业凭借合理报价和完善方案脱颖而出,中标通知书明确设备单价为每台15万元,总价核算无误。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招标方以优化配置、调整参数为由,单方面将设备单价调整为9万元价差达40%,且未给出合理的价格调整依据中标企业陷入两难。

从法律层面看,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后续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该地铁项目中,招标方单方面调整单价,属于变相背离中标结果,违背了招投标的诚信原则。

阴阳定标的本质,是部分主体为规避监管、谋取不当利益,将中标通知书作为形式上的合规凭证,私下通过合同条款篡改核心内容。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利润压缩、履约困难,还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项目质量与安全。

破解这一制衡困境,需强化招投标全流程监管,明确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条款的效力边界,对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予认可。同时畅通维权渠道,引导企业依法主张权利,对阴阳定标行为严肃追责。唯有坚守法定原则,杜绝暗箱操作,才能让招投标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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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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