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虚假业绩认定标准应当怎么把握?

投标业绩是评判投标人过往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虚假业绩会直接扰乱评审秩序,损害招投标公平环境。业绩材料的瑕疵与虚假业绩容易发生混淆,认定尺度把握不当,容易出现错判或者放纵违规的情况,厘清认定标准,对评标、监管执法都具备现实意义。

认定虚假业绩,应当重点核查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不能仅凭材料局部不符直接定性造假。虚构不存在的项目,伪造变造合同、验收文件,篡改真实项目的规模、时间、主体等核心信息,冒用其他单位项目充当自身业绩,属于典型的虚假业绩情形。上述行为具备骗取评审优势的主观目的,材料本身存在伪造变造痕迹,应当按弄虚作假予以处置。

需要区分虚假业绩与普通材料瑕疵。项目真实存在,仅出现文字笔误、材料提交不全、部分附属手续缺失,不属于虚假业绩范畴。合同真实订立但后期履约不到位,属于项目履约纠纷,不能直接认定为业绩造假。评标阶段遇到材料存疑,应当通过书面澄清核实情况,不能直接推定虚假。

认定过程还需要兼顾行为对评审结果的实际影响。虚假业绩如果是资格条件或者评分项的关键依据,直接抬高投标人竞争优势,应当否决投标并移交监管处理。若虚假业绩未对得分、资格审查形成实质影响,可依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置,避免处罚过度。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应当留存合同、验收资料、第三方核验记录等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统一认定尺度,既严厉打击虚构业绩骗取中标的行为,也保障市场主体免受错误追责,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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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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