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担保,本应在合同终止、义务履行完毕后及时退还,却常因各类原因陷入超期未退的滞留困境。不少供应商面对款项滞留束手无策,而司法冻结作为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激活路径却因法律条款执行难点而变得模糊,其中《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争议尤为突出。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分包履行合同,中标供应商对全项目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担责。该条款看似规范了合同履行流程,却未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限、责任主体作出细化规定,成为执行中的核心难点。
激活司法冻结程序,需先破解条款适用模糊的难题。供应商应先明确自身履约情况,收集合同原件、履约完成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保证金退还条件已达成。若采购人或相关责任方无正当理由超期未退,供应商可先向其发出书面催告,明确退还期限及逾期责任,为后续司法程序留存依据。
催告无果后,供应商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保全,依法激活司法冻结程序。此时需重点举证,证明保证金超期未退的事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情况,以及采购人存在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司法冻结需遵循法定程序,法院会核查保证金权属及是否存在争议,避免违规冻结影响正常采购秩序。
破解履约保证金滞留难题,既要完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配套细则,明确退还时限和责任主体,也要引导供应商主动维权。唯有厘清法律适用边界,规范司法冻结流程,才能让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担保作用,而非成为滞留供应商资金的枷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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