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犯罪手段日趋隐蔽,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案件侦查的核心线索。这类证据承载着投标人协商报价、分配标的等关键信息,却因易篡改、关联性难界定等特点,在司法认定中屡屡遭遇困境,也引发了对电子证据能否成为串标定罪铁证的探讨。
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效力认定需严格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大原则,这也是其成为定罪铁证的核心前提。实践中,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常存在疏漏,部分侦查环节未依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未制作规范提取笔录,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
真实性认定是电子证据面临的最大难题。电子数据易被删除、修改、伪造,且修改后可不留痕迹,即便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也难以完全证明其未被篡改。同时串标协商多掺杂模糊表述,部分聊天记录中的玩笑、试探性言论,难以与真实串标合意区分,进一步增加了真实性认定的难度。
关联性不足也制约着电子证据的定罪效力。单一的聊天记录或邮件,若仅体现双方高频联系,未明确指向协商报价、围标陪标等串标核心行为,无法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标书雷同情况、资金流水、当事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才能印证串标事实仅凭单一电子证据难以达到定罪标准。
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题,需强化取证规范与证据链构建。侦查环节应严守法定程序,规范电子数据提取、封存、鉴定流程,保障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整合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实现相互印证。唯有如此,才能让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发挥应有证明效力,平衡串标犯罪打击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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