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关键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审核心力量,其履职公正直接关乎招标结果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我国多部法规明确界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情形,并划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边界。
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履职不公与利益输送两类。前者表现为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未按招标文件标准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等;后者则涉及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与投标人私下接触等行为。此外,明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或泄露评审细节、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同样属于明确禁止的违规情形。
针对不同违规行为,法律设定了阶梯式责任体系。对于擅离职守、评审标准执行不力等一般违规,行政监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评标资格,且不得再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以万元以下罚款。若存在利益输送或泄露保密信息等较重违规,除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幅度提升至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同时终身禁止参与评标。
当违规行为触及刑事红线,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或泄露评审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均需承担相应刑事处罚。此外,违规评审导致的无效评审意见,相关成员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弥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明确的法律责任既是约束也是保障,唯有让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维护评标环节的公正底线,保障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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