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如何平衡招投标政策的统一性与地方差异,是打破市场壁垒、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二者相辅相成需在共性框架下容纳合理差异,才能保障招投标市场高效运行。
政策统一性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石。部分地区通过限定本地企业投标比例、抬高外地企业资质门槛等地方保护政策,人为增加跨区域投标成本,阻碍资源自由流动。而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政策框架,以全国一张清单规范基本规则,统一保证金缴纳标准、评标专家库管理,简化跨区域备案流程,从制度层面打破地域壁垒,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的要求,正是政策统一性的核心体现。
地方差异的存在则源于区域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东中西部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差异显著,完全一刀切的政策难以适配所有场景。例如西部偏远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因本地企业技术能力有限,可适当放宽外地企业准入后的服务配套要求;而东部高技术产业项目,需细化技术评审标准以匹配产业升级需求。这种差异需限定在非歧视性范围内,不得突破全国统一的政策底线,避免异化为新的市场壁垒。
平衡二者需建立“顶层统一+地方补充”的政策体系。国家层面,明确招投标核心规则与禁止性条款划定政策红线;地方可在合规前提下,针对特色产业、特殊项目制定补充细则,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同时,借助全国统一的招投标监管平台,动态监测地方政策执行情况,对突破统一框架的差异化政策及时纠偏,确保政策既符合全国大市场导向,又能适配地方发展实际。
唯有在统一性中兼容合理差异,才能让招投标政策真正服务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资源跨区域高效流动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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