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维权需遵循法定流程,精准把握时限与要件,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其核心逻辑是先内部异议,后外部投诉的阶梯式救济,且需严格区分政府采购与普通招投标的规则差异。
异议提出是维权的首要环节,时限把控尤为关键。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前或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开标现场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要求记录。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需在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质疑;普通招投标则需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逾期将丧失权利。
投诉环节需筑牢前置条件与材料基础。政府采购中,未提出质疑的事项不得直接投诉;招投标体系里,对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投诉也需先经异议程序。投诉材料必须包含明确请求与必要证据,如招标文件不合理条款截图、评标打分异常记录等,捏造事实或材料虚假将直接被驳回。
后续跟进需关注程序与结果落地。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会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需检测鉴定的时间另行计算。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异议或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可要求招标人暂停签约或中止合同履行,避免权益进一步受损。
维权的本质是依法主张权利,唯有严守时限、备齐证据、遵循流程,才能让异议投诉发挥实效,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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