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否决投标。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种招标采购程序中,很多都是由于未执行相关程序而钻空子造成的。
这些未实施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未按规定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意见的;
(二)未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或者在开标前召开答疑会,未执行单独或者单独只能组织一个投标人实地考察的规定的;
(三)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在投标过程中,有一例投标人不执行“不串通投标,不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未按要求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或者未详细规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及相应的责任。
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未进行开标过程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存档。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步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规定的;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评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送评标报告的规定;投标单位未认真执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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