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者修改

在法定时间内,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为了实现采购目标,招标人有必要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澄清。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不清或复杂事项的说明,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错误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可要求业主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必须是书面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或业主指定的其他时间)提交,以便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时间考虑业主的答复。


无论招标人是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将书面澄清或修改文件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本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本回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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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14: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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