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招标的细节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投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合格标的,或重新投标失败;


2.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竞价所需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的迫切需求;


4.无法提前算出总价。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解释为采购方未预见的情况或非采购方延误造成的情况。“无法提前计算总价”是指因购买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不确定而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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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2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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