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促进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给供应商和承包商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这一时间的长短因项目而异,取决于各种因素,如拟采购的货物、项目或服务的复杂程度,预期的分包程度,以及提交标书所需的时间。因此,投标截止时间必须由招标人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期限至少为20日,即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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