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界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五种行为,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通过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进行投标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欺诈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出让、租赁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取得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投标人不得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许可证、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关键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会被罚款,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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