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笔录。
在开标现场,可能会对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和开启、开标内容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开标顺序等产生争议。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无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如果这些争议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招标和后续评标的有效性,并且事后很难或无法纠正。对于开标中出现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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