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文件是参与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招标文件则与招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是对提交投标文件的反悔行为,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撤回投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9条的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根据这些规定,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能在开标前撤回其投标文件。
鉴于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这些权利:联系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除报请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重新招标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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