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手握废标大权,而未实质性响应常常成为其否决投标的通用化借口理由。这句看似合规的表述,背后往往隐藏着评审不规范、权力滥用等问题,既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招投标领域的公平公正。
未实质性响应本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特指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的核心要求,如未提供投标担保、超出项目完成期限等。但在实际评审中,这一标准却常被随意扩大,成为评标委员会规避责任、偏袒关联方的工具。有的专家将非实质性要求当作核心条款,如某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因供应商拟派团队人数超出3至7人的非实质性要求,便直接判定未实质性响应废标,最终被监管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更隐蔽的是,部分评标委员会以未实质性响应为由,批量否决投标以操纵中标结果。某公路建设项目中,八家投标单位有七家被否决,理由多为投标文件编制细节瑕疵,而非真正的实质性偏差,最终仅剩一家单位中标,相关评标专家因违规评审被通报处理。这类行为本质上是滥用评审权,将个人主观判断凌驾于规则之上。
评审不专业、监管缺位加剧了这一乱象。部分评标专家对政策法规和招标文件理解偏差,误将细微偏差当作重大偏差,如因投标文件缺少审计报告二维码便否决投标,却忽视了招标文件并未对此作出要求。同时,评审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废标理由往往简单笼统,未明确载明具体违规事项,供应商难以有效质疑投诉。
规范评审行为,需明确未实质性响应的判定标准,加强评标专家培训,细化废标理由披露要求。唯有遏制通用化借口式废标,让评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守住招投标公平底线,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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