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的效力,以招投标法规为依据,结合对招标公正性及履约能力的影响判定。原则上此类随意变更将导致投标无效,仅在极特殊情形下存在有限变通空间,且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法规层面已明确划定禁止性边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的是,资格预审的审核对象是特定组成的联合体,成员构成是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变更成员意味着原联合体主体资格发生改变,相当于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违背资格预审的初衷。
从实务角度看,成员变更被认定无效的核心原因在于维护招标秩序。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成员的增减或更换,可能导致联合体整体资质、技术实力、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出现原本不满足资格条件的主体通过更换成员规避审查的情况。此外,允许随意变更成员还可能为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注意区分成员变更与主体存续变化的差异。若联合体成员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并非单纯的增减或更换成员,应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若变更后联合体不再具备原资格预审确定的条件,或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仍将被认定为无效。部分行业规章进一步明确,无论牵头人是否变更,只要成员构成发生调整均属于无效情形。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效力认定具有明确的法定性,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联合体投标应在资格预审前完成成员组建并固化结构,如需调整成员需在预审前完成。招标人亦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成员变更的禁止性条款,共同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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