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招投标领域改革中,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逐步扩大,但伴随而来的是合规审查责任的同步加重,如何在放与管之间找到新平衡,成为招标人需直面的核心课题。
自主定标权的拓展赋予招标人更大决策空间。过去固定评标法常导致技术优的企业因价格分占比过高落选;如今多地允许依项目特性自选评标办法,如科研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将技术分占比提至60%,优先选择研发强的供应商。某高校仪器采购通过设定核心技术匹配度等指标,选出适配企业避免唯价格论。但自主权需遵循非歧视、非排他原则,定制指标偏袒特定企业属违规行为。
合规审查责任的加重为招标人自主权划定红线。过去招标文件瑕疵多由监管部门事后纠偏,如今招标人需在发布前完成自查闭环,对资质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进行合规核查,确保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某市政单位因招标文件含地域歧视条款被紧急叫停,相关责任人被追责;某企业因未严格审核评标专家资质,致使评审无效并承担重新招标成本。同时事后追责机制升级,若项目履约出现质量问题,将回溯招标阶段审查记录,未尽责招标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实现新平衡需招标人建立权责对等意识。一方面可组建内部合规团队,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预审,确保自主设定的指标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可借助数字化工具,将常见违规点纳入自查清单,降低审查疏漏风险。同时,监管部门也需通过容错清单区分故意违规与轻微失误,既不挫伤招标人自主决策积极性,也不纵容合规漏洞,真正实现放而不乱及管而有度。
招标人权责的放管结合,本质是让决策更贴合需求、责任更清晰落地。唯有把握好自主定标与合规审查的平衡,才能既提升招标效率,又守住公平竞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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