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再升级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为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筑牢了制度根基。该办法于4月20日正式施行,旨在打破地区封锁与行业垄断,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过去招投标市场饱受隐性壁垒困扰。部分地区设置本地业绩门槛,要求企业必须在当地有项目经验方可投标;还有的限定企业所有制形式,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区别对待。这些做法严重阻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新规直击这些痛点,明确禁止此类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行为。

《实施办法》将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增强了实操性。以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为例,明确规定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防止外地企业因信息获取不及时或响应时间紧张而被排除在外。在某市政工程招标中,以往要求投标企业在本地注册满3年,新规实施后此条款因涉嫌地域歧视被依法整改,为更多优质企业打开了参与通道。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新规明确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也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这一规定切断了通过区域属性设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途径,让企业凭借自身实力竞争。

为保障新规落地,《实施办法》完善了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并作出结论。通过强化审查与监督,新规将有力推动招投标市场回归公平竞争本质,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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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1: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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