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未能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供应商由于某种原因迟到
实际上,供应商经常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带着标书赶到会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逾期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供应商变更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时供应商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注册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未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很多招标文件都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有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以单位或代理商的名义参与投标。事实上,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由工商部门出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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