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个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采购方法的特点是:
1.可以缩短准备期,让采购项目更快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节省大量开标和招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供需双方可以更灵活地协商。
4.有利于保护民族产业。
5.可以激励供应商自觉应用高新技术采购产品,同时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
1.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达不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
3.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并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
4.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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