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期限内,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为实现采购目标,招标人必须拥有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澄清的权利。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表述不明确或较为复杂的事项进行澄清,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错误进行修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可要求业主澄清招标文件。澄清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或业主指定的其他时间)之前提交以进行澄清,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业主的回应。
招标人是否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或根据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将书面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同时书面澄清文件或修改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本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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