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有两种情况

串通投标有两种情况: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的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的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成员的投标人。按组织要求一起投标;


(五)投标人为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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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1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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