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在开标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拒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未能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关于招标文件中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通常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或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在开标前提供身份证(部分项目还要求社保缴纳证明)进行确认。但有些供应商由于疏忽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提供的证件无效,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第二,供应商因故迟到。实际上,供应商经常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带着标书赶到会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逾期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供应商变更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时供应商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注册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未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很多招标文件都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有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以单位或代理商的名义参与投标。事实上,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由工商部门出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
第四,其他情况。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当场弥补这一缺陷;供应商保证金支付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提交的保证金账单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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