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情形,应当拒绝投标。这些情况包括:
1.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2.存在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报价全部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
4.由于重大变化,采购任务取消。投标被拒绝后,买方应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的原因。废标后,除取消采购任务外,重新组织招标。
5、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的;
6.投标人无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7、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8.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
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拒绝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未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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