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标和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或者从招标机构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定标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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