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投标可以这样理解:


1.联合体合同的共同当事人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组织。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的联合体,还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临时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轻联合体各方缴纳巨额履约保证金带来的财务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实力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成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指的联合体。


3.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决定。《招标投标法》第3-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说明这个联合体的组成是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将对外“联合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对外招标应当以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而不是以一两个主体的名义(在多个主体的情况下),即“联合体各方”和“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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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15: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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