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转让或肢解后分别转让,明确构成违法行为。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履约主体,保障项目质量与市场秩序,而中标后的转让行为直接违背这一初衷,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仅可在经招标人同意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合法分包,且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整体转让或肢解转让本质上是规避履约责任,将中标权益擅自转移给第三方,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首先,转让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中标人处以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依法没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还可责令中标人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项目已实施且造成危害后果、主体工程已完工等,对此将处以更高幅度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若涉及国有资金项目,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内部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类处罚不仅是对违法主体的惩戒,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恪守中标履约义务共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项目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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