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服务方,其中立性直接影响竞争公平。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的认定需结合行为实质、主观意图和损害后果综合判断,核心在于二者是否通过不正当协作排除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的量身定制是典型认定情形。若代理机构受投标人指使设置排他性条款,如限定特定品牌、技术参数仅某一投标人满足,或刻意提高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准入门槛,即可初步认定串通倾向。这种行为通过规则设计提前锁定中标结果,本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信息泄露类行为是认定的关键依据。代理机构若在开标前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擅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告知其竞争对手报价等核心信息,均构成明确串通。实践中,此类行为常伴随私下接触记录、通讯往来或资金流向等佐证材料。
投标过程中的协同操作也属认定范畴。包括代理机构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调整报价、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协助特定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掩盖瑕疵。若出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且代理机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结合间接证据推定串通。
认定时需注意,无论项目是否属法定强制招标范围,只要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利益,即可纳入规制。对情节严重者,如中标金额超四百万元或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还将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从行政认定到刑事追责的完整规制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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