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的发布虽标志着评审阶段落幕,但绝非招投标流程的终局哨。若后续发现足以影响结果的异常,招标人有权启动纠错程序,但终止流程必须锚定法定依据、严守操作边界,不可恣意而为。
终止流程的核心前提是异常情形触及结果合法性根基。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中标人存在实质性违法,如伪造资质、串标围标、行贿评标专家,这类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二是招标流程存在关键性瑕疵,评分错误改变候选人排序、未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经核查确认会改变原结果的;三是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变故,如项目因政策调整被取消、合格中标候选人仅剩1家不符合法定数量要求等,导致招标目的无法实现的。
终止流程需依流程节点处理,并与异议处理联动。公告后未签合同,查实异常应暂停签约、宣告中标无效,剩余候选人合规则确定新中标方,无合格候选人需重新招标。已签未履行合同,先撤销合同再按前述规则处置。合同履行完毕,通常不终止履约,转而向违规方追偿。此外,启动终止程序前务必固定证据,如投标造假鉴定报告、评分错误记录等,规避证据不足风险。
随意终止流程将触发双重风险:若以非实质性瑕疵为由终止流程,招标人可能需赔偿投标人的标书制作费、差旅费等合理损失;若对明显违法的异常视而不见,则可能被监管部门追责,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可见,中标公告后的流程终止并非简单的程序中断,而是维护招投标公信力的法定纠错机制。唯有以法律为准则、以证据为支撑、以程序为保障,才能在纠错与稳定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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