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责任归属,需聚焦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与实际行为,以是否存在过错为核心判定责任边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代理机构仅在委托范围内履职并对自身过错负责,而非对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兜底。
无过错则无责,是基本判定原则。若代理机构已依法完成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组织等核心工作,中标人因自身资质不符、承诺不实等原因未响应要求,责任应由中标人独立承担。例如某工程招标中,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评标,中标人却因隐瞒资质缺陷无法履约,此时代理机构已尽到程序性义务,无需担责,招标人可直接追究中标人责任。
未履行审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代理机构若未履行招标文件审核或评标监督职责,导致未响应的中标人被错选,则需担责。如某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未纠正评审专家漏审资质的问题,让无许可文件的中标人入围,最终被监管部门认定失职面临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需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因过错赔偿招标人的直接损失。
串通或泄密等恶意行为,担重责并追刑责。若代理机构与中标人串通,默许甚至协助其通过虚假材料掩盖未响应事实,属严重违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此类行为将面临5万至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被暂停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责,且需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机构的责任取决于自身行为是否合规,招标人追责时应先核查代理机构履职记录,精准区分责任主体才能有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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