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送达并非交易终点,而是履约开端。现实中,部分供应商因报价失误、利润不足等原因选择弃标,却不知这一行为早已触发法律红线需承担多重代价。
从法律定性看,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二者结合即形成有效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人放弃中标本质是违约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办公设备公司因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弃标,最终被追回投标保证金,便是典型例证。
经济损失往往首当其冲。招标人可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若损失超出保证金数额,中标人需补足差额。如第一中标人弃标后,招标人选用第二候选人的差价部分,均由弃标方承担。
行政处罚更具震慑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无正当理由弃标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十的罚款,还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内蒙古某供应商弃标后,不仅被罚款,其失信记录更影响后续经营。
诚信污点的影响更为深远。某车企以产能调整为由弃标,因不属不可抗力被记入诚信档案,一年期内的市场信誉受损难以挽回。对企业而言,短期的侥幸逃避,换来的可能是长期市场准入的丧失。
中标即履约承诺,绝非可随意反悔的选择。唯有敬畏规则、诚信履约,才能在市场中立足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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