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大数据方法对招投标、串标行为进行识别分析。
建立招标文件的查重制度。规定连续30个以上的相同词定义为重复词,采用大数据方法计算重复率。规定同一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0%。在评标阶段,将系统显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重复率,提醒评委核实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或串标行为。
建立总公司层面的投标人诚信数据库。各省子公司或专业公司定期(如每月)通报招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招标失信行为。如果一个投标人不承诺,就会处处受限。
(2)加强与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探索与第三方权威机构在基础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通过技术手段避免信息不足或不对称的问题。解决基础信息无法共享和交换、业务流程与应用脱节等关键问题。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招标人、投标人、评委、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验证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是否有招标或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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