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文件组成中业绩证明的问题

业绩证明在一些招标文件中非常重要,属于招标文件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在此类招标活动中的必审项目。如果在政府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甲所委托的单位是某行政管理局,但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却盖有该局下属某部门的公章。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这份业绩证明是无效的,因为委托单位和业绩证明材料上的公章不是同一个主体,竞标方甲却不以为然,双方由此产生了观点上的矛盾。

那么,这个业绩证明是否有效呢?

tocheck编辑认为,评审委员会的观点或许更为准确。首先,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给出答复,由多位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退一万步讲,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了盖章的标准和规范,但投标人甲提交的业绩证明上的公章,是委托单位下面的事业单位加盖的,而不是委托单位加盖的。再者,严格意义上,下属单位也不能代替委托单位的意见。所以评审委员会并没有认定这个业绩证明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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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15: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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