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决定取消投标吗?

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决定取消投标吗?

我国人民政府进行采购对废标有着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管理规定:①符合自己专业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信息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能力不足三家的;②出现问题影响以及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成本预算,采购人不能通过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主要任务取消的。一般来说,采购商和采购机构有权直接决定拒绝投标,因此,出现了另一个问题: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构,能否直接决定拒绝投标?

答案是肯定的,但其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即:采购人或代理金融机构应予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况下,财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直接影响作出废标处理能力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组织利用财政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限额以上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对于政府通过财政教育部门是负责政府进行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检查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一)有关政府进行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工作情况;(二)采购业务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技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和评估专家的监督管理,记录他们的不良行为,并将他们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前述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管理会计部门,依法具有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信息进行有效监督成本管理的职责,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纠正其所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通过使用财政性资金问题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人。

买受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取消投标但不取消投标,由主管机关作为监督方和财政部门直接决定处理投标,是其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部门在上述情况下,做出废标决定是否符合《政府进行采购法》第一条规定的“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行为”、“维护我们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利益”的立法宗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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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13: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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