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三,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四,委托人转让委托人的权益;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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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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