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三,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四,委托人转让委托人的权益;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tocheck针对标书进行算法优化,并提供文本纠错功能,不放过蛛丝马迹,为用户发现疑似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2022-06-13 15:05:09

相关文章

公开招标中防止串标围标行为的策略 招标流程的前置筛选与重启机制:资格预审与重新招标的本质差异 联合体投标合作模式下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 招投标档案标准化管理流程优化 区块链技术在招投标存证中的探索 工程类招标文件补遗可变更内容 EPC 项目招投标三大核心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