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标的几种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常说的“无效投标”通常指的是“无效投标”,即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被取消继续参与评标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决定是否拒绝投标的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代替招标人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律定义上,“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招标活动不得不重新组织的情形。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下列情况无效:


1)符合专业要求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


2)存在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


4)采购任务因重大变化而取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种拒绝投标的情况: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单项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拒绝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4)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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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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