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控标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情况下相互结合使用,达到了限制他人投标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01限定采购参数
针对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的采购要求,如底盘型号和产品尺寸,在招标文件中可能只有少数产品的限制性参数,但可能导致其他供应商因不符合某些产品的限制性参数而被拒绝,即使其他供应商符合要求,也会导致所有产品不具有竞争性,中标价格更高。
02厂家授权及质保承诺书的规定
招标文件将具体规定必须向制造厂商提供项目的书面授权和质量保证函,供应商将私下要求供应商只向其本人和其指定的陪标单位发出,因此,即使其他供应商获得来源,控标做法在业界通常被称为“报备”。
03资质、业绩等限制性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和业绩,其中有些要求不合理,但往往被用作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手段。 类似的要求,如持有软件证书、参加活动或在某一地区有数百万美元的业绩,是为内置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其他供应商可能能够满足其中的一两项要求,但将这些要求结合起来就会造成无形的准入障碍。 供应商资格审查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供应商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选择最终环节,其内容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04接入、联网和其他软件限制
招标文件要求设备与软件系统连接,但能否进入完全取决于开发前管理系统供应商。 另一些项目则要求与较高层的中心系统联网,而网络的接入也由上级单位控制,通常仅由个别指定的产品控制,这类项目基本上是单一来源采购。 供应商提供的软件开发管理平台可以帮助用户实现对供应商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保证了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05严格的本地化服务
许多项目要求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和该地区技术人员的书面证明,而另一些项目则不要求建立本地售后机构,而是要求在产品出现问题后一小时内当地外地供应商到场,这也是对外地供应商参与的变相限制,因为在该地区建立固定售后场所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如果不能确定目标,就会降低他们参与投标过程的积极性。
06供货时间不合理
部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时间不合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处于订单式生产状态,供应商无法确定是否中标,提前生产的风险过大,最终不得不放弃投标。 事实上,只有事先订购并准备好供应的供应商才能缩短供货时间。 因此,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来评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选择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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