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可以认为是串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投标人之间是相互串通投标的:


(1)投标人相互之间协商一些投标报价等实质性的内容;


(2)投标相互之间约定中标的人选;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同一协会、同一商会等组织,且相互之间协同进行投标的;  


(5)投标人为了中标,相互之间排除其他的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动的。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1)经投标人协商一致,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人价格的;


(2)投标人相互之间进行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报价高、中、低;


(3)在投标人之间先进行一个内部竞价,确定中标人后再去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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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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