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修订进程中,评定分离制度逐步从地方试点转向法定化,改变以往评标与定标合一的传统模式。长期以来,评标专家掌握结果决定权却难以承担履约责任,招标人承担项目建设风险却缺少自主选择权,权责错位现象普遍存在。落实评定分离改革,关键在于划定评标、定标各主体权责范围,构建权责统一、各司其职的运行体系。
评标委员会应当坚守专业评审职能,专注投标文件合规性核查、技术方案研判与风险提示,筛选合格候选人并出具客观评审意见,不参与最终结果确定。专家权限局限于专业技术判断,不能越过边界干预定标决策,同时需要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责任,杜绝随意评审、倾向性评审等行为。
招标人依法享有定标权限,同时承担主体责任,在预先公示的定标规则框架内,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从候选人当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规则必须载入招标文件,不允许临时增设评判标准,全部决策过程完整记录留存。招标人不能无视评审意见随意取舍候选人,更不能利用定标权限设置隐形门槛,排斥潜在竞争者。
代理机构需要做好流程衔接工作,保障评标、定标两个环节有序隔离,严守信息保密要求,不得诱导专家评审或者干预招标人定标决策。监管部门的重心转向程序监督与事后追责,重点核查权责越界、流程缺失、规则暗改等违规情形,依托完整档案实现责任倒查。
明晰权责边界,本质是实现权力与责任相互匹配。评标立足专业把关,定标立足需求择优,各方主体恪守各自履职范围。依托新修订法律形成稳定制度框架,既能发挥评定分离择优选商的制度优势,又能够防范自由裁量权无序扩张,减少廉政风险,推动招投标交易回归公平择优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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