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弃签/拒签:法律后果与招标人权利保障机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或放弃中标,并非简单的履约选择,而是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违约行为,招标人则可依据法律法规选择合理权利保障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与招投标秩序。

中标人拒不签约或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清晰明确。首先是经济惩戒,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是最直接的违约约束。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可能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需一并没收。其次是信用惩戒,该行为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严重影响企业后续市场准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标人还需赔偿招标人因项目延误、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情形,招标人可按流程启动多元权利保障机制。第一步,书面催告中标人说明理由,核实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排除特殊情况后再行处理。第二步,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向中标人追偿差额部分。第三步,根据项目进度与候选情况,要么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合格候选人为中标人,要么重新组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则可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四步,将中标人违约情况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强化行业约束。

需明确的是,报价失误、利润偏低等非法定情形,不能作为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招标人在权利保障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留存书面催告、损失核算等证据,确保权利保障行为合法合规,既维护自身权益,也助力规范招投标市场的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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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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