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情形的法律认定标准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借资质等情形,是招投标领域常见违法行为,严重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此类行为的法律认定,需依据现行法规,结合主客观情形综合判断,核心是界定是否具备串通属性及法定构成要件。

围标的法律认定核心是投标人协同操控报价与中标结果。认定需满足多主体合意与联合行动两个关键要素,即多名投标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约定由特定主体中标,同时排挤其他潜在竞争者。若投标人同属某一组织并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或事先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中标后给予补偿,均符合法定串通情形,无需主观恶意的直接证据即可初步认定。

陪标的认定侧重行为的辅助性与合意性。实践中,陪标多表现为部分投标人无实际中标意愿,仅为配合特定投标人投标而参与流程,其投标文件往往缺乏实质性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内容异常一致。若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即便无明确协同约定,也可视为陪标类串通行为。

借资质投标的认定需兼顾主体资格与串通关联。未经许可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本身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若借资质方与出借方存在协同报价、约定中标分成等情形,则同时构成串通投标。认定关键在于核查双方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如出借方协助编制投标文件、参与协商报价,或明知借资质行为而提供便利,此类情形均符合串通投标的法定标准。

整体而言,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认定实行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法定依据明确了直接认定与推定认定两类情形。无论是协商报价、约定中标等直接串通行为,还是投标文件雷同、人员信息一致等推定情形,只要符合法律列举情形,即可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进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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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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