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的处理机制​

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项目推进带来诸多挑战。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

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此类项目不受《招标投标法》中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严格规制,但仍受《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双方间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关系,若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招标人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中标候选人排序递补,此举可提升项目效率、降低成本,但需核查递补候选人的履约能力与资格条件,避免因候选人技术、财务等方面存在短板而无法履约。二是重新招标,适用于放弃中标原因存疑,或剩余候选人不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形,不过需综合项目紧急程度、成本等因素,权衡其时间与资源成本后谨慎决定。

对于放弃中标的候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还应就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损失范围涵盖重新招标的费用、项目延误导致的额外支出等。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市场禁入等更严厉处罚,以此约束中标候选人的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为规范处理流程,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若选择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需重新公示中标结果,若重新招标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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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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