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里,供应商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自从新规落地,里头的门道可跟以前大不一样了。
在收取标准方面,新规明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例如,一个预算为1000万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多收取20万元。这有效避免了供应商资金被过度占用,减轻了企业负担。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若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上限则为50万元。
缴纳形式也更为灵活。供应商可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以电子保函为例,其便捷高效,能在线申请、提交,减少了繁琐手续,许多地区也在大力推广鼓励供应商使用。
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有了严格规定。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若逾期退还,除本金外,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此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严禁收取质量保证金。这一系列新规下的管理要点,旨在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供应商需准确把握这些要点,确保自身招投标活动合规、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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